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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可申请个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4-01-29

 摘要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社会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税收方面,税法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税法规定,一起来学习和感受国家政策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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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21

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可申请个税减免

原创中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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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社会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税收方面,税法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税法规定,一起来学习和感受国家政策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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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一、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部分省市的具体减免规定

1.河南省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2.陕西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

3.山西省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4.福建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5.四川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6.广东省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其受灾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遭受的损失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其减免税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三、减免办理

—广东省—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限、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政策解读》

—四川省—

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山西省—

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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