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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交易却收到税局“虚开发票”的通知,怎么办?

发布:2021-03-10 08:46,更新:2024-01-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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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把不知情状况下收到的虚开发票,称为善意取得的发票,对这种有真实业务收到的却是虚开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今天一起来交流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一、案例

“近日,我公司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


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不知道对方虚开。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具体应该如何处理?”

二、分析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  防范取得虚开发票的小提示   


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


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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